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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如皋市委、市政府关于2021年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意见
索引号:
生成日期:
2021年09月07日
发布机构:
如皋市市委、市政府
截止日期:
2021-12-31
文号:
皋办〔2021〕24号
适用行业推荐:
皋办〔2021〕24号
如皋市委、市政府关于2021年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意见
皋办〔2021〕24号    浏览量:82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省、南通市最新系列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在新起点上开好局、起好步,加快跨江融合,高质量建设长江以北最强县市,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如皋现代化篇章现对2021年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激励意见:

一、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发展,夯实工业强市基础

1.对单个工业制造型企业亩均税金和销售税金率达到全市亿元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应税销售首次达到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当年达到新增新开业规模工业企业标准,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申报成功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2.对存量规模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购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的技改设备投资,以当年实际支付的融资租赁费用为准)达到500万元(不含税)的进行补助,其中设备投资额(增值税发票额已入账且设备安装到位)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6%、8%、10%奖励。上述技术改造项目不含化工、印染、水泥及能源类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不含二手设备、自制设备、落后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模具等易耗品;安装费用、单台价格低于5万元(以入账增值税发票额为准,不含税价)的设备均不予补助。

上述凡涉及2017年1月1日以后通过我市项目联合预审机制新增工业用地的新建、迁建、新厂区扩建项目(不含存量规模企业利用原厂区内土地改扩建),不作为补助项目予以申报,后续应在完成预审过会审批联系单或相应备案核准文件确定的投资后,再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方可申报此项补助。

3.对新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独角兽(科技部火炬中心联合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胡润研究院发布)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瞪羚、“省优秀高成长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省智能工厂(车间)、省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平台)、南通市示范智能车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重大装备首台(套)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企业信用管理省级示范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评估合格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产品、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

4.对于首次获得2000万元以上军工订单并成功交付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

5.鼓励工业企业加大工业互联网及两化融合软件投入,对当年软件投入总额超过60万元(重点关注设计、生产、供应链、销售、售后服务方面的信息化建设,不含企业自主软件开发费和嵌入式系统软件费,包含软件购置费、二次开发费、项目实施服务费)且实施完毕投入使用的,提供本年度的软件投入发票和付款凭证;提供软件项目实施过程主要节点证明材料(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需求、测试和验收文档等),软件系统有日常使用数据,其中软件购置投入按20%(由如皋本地软件企业提供的软件部分增加5%)的比例予以补助,其他部分按10%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个项目及合同只能奖励一次;单个项目金额低于3万元(含),以及现用软件的续费费用,不予奖励)。对当年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AAA、AA、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认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上云”企业给20万元、3万元奖励。

6.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业技术中心等企业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类技术中心项目只奖励一次,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不断提升贡献份额

1.推动企业提质增效。对实体服务业企业应税销售增幅、实缴税金增幅达到全市实体服务业平均水平的,应税销售每净增1亿元,奖励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月度新增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年度规下转规上入库的存量服务业企业,执行《如皋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皋政办发〔2020〕145号)文件。

2.支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现代物流、冷链物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设备投资500万元(不含税)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参照工业企业奖励标准给予补助。对当年获评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互联网平台经济示范企业、两业融合试点企业(集聚区)、养老服务创新示范企业,以及省发改委服务业条线认定评定荣誉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对《财富》杂志近三年公布的名列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的服务业企业,当年在如皋设立省级、南通市级以上区域性总部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4.鼓励实施重大产业项目。对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生产性服务业或新兴服务业项目,在项目竣工后,按其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上扶持资金在项目竣工时拨付50%,在其竣工当年或下一年度成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后再拨付50%。

5.鼓励发展服务业新兴业态。对新引进新兴服务业企业,当年在本地注册落户实际运营并产生应税销售和税收,连续缴纳社保、医保六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达50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达到100人,奖励2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00人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存量新兴服务业企业,当年每净增从业人员100人且连续缴纳社保、医保六个月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产业。积极招引培育物流骨干企业,对新获得省级及以上重点物流基地和重点物流企业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5A、4A、3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7.积极推动铁路货运物流拓展规模总量,对通过如皋铁路货运站始发的企业,按总运费的10%给予补助(考核时结算给货运站运营企业,由运营企业补贴给货主企业);对到达的货物按照每吨10元进行补助。上述两项补助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企业“走出去”,激发开放型经济发展活力

1.本年度进出口贸易额较上一年度正增长的外贸企业,按出口退税总额增量高低排列,前20名的企业给予增量的2%的金额奖励。

2.对具备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近年有进出口实绩的我市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展览会,给予展位费不超过实际支出80%的补助。参加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境外展览会,另对国际交通费用给予定额补助:赴亚洲国家(地区)的交通费,每人补助3000元;南美、非洲交通费,每人补助9000元;其余国家(地区)交通费,每人补助6000元。同一企业参加同一展会,补助不超过2人的交通费。对参加广交会、华交会企业给予展位费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的补助鼓励具备条件的服务业集聚区举办高质量展会,对企业或协会事先申报并经发改委审核、市政府确认的在我市组织的全国性行业展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3.实施鼓励企业走出去战略,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对上年度企业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认证、出口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以企业为单位,此类工作直接发生费用合计达1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费用50%、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上年度获得省、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4.对上年度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美国337调查、反垄断调查等贸易纠纷的应诉案件律师费,以及对进口商品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并被商务部立案调查的案件律师费给予不超过80%补助,同一案件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5.对我市当年开票销售3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自营进出口),按开票销售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75万元。对首次被省认定的我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且自营进出口总值达5亿元,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上年度自营进出口总值达10亿元的国家级、省级进出口商品交易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6.对上年度我市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货物贸易险,按企业当年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40%补助,单个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信银贸合作,在省级小微企业出口信保统保平台基础上,本级财政每年设立200万元总规模的我市出口信保统保平台,对符合条件企业的基本保费给予补助。

7.对获得国家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各类试点企业荣誉称号的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4万元的奖励。对境外新设、增资、并购营销机构、研发中心、高新科技企业,并购境外知名品牌、先进制造业的投资项目、农业领域投资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500万美元以上,每个500万美元以上项目补助50万元。

四、实施标准化和知识产权战略,推动质量强市建设

1.单独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资助经费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新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研制项目,标准经批准发布实施后,作为标准第一(主要)起草单位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承担同一标准中几个章节的,按一个标准计算,奖项不重复计算);作为标准参与起草单位的,按照第一起草单位奖励额度的50%予以奖励。新完成团体标准研制项目,标准经批准发布且实施一年以上,作为标准第一(主要)起草单位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南通市标准创新奖、如皋市标准创新奖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8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评为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奖励10万元

2.对新获得国家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或“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项目(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主申报单位奖励20万元;对获得集体商标注册的主申报单位奖励5万元;对获得“江苏省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的单位或“江苏省商标品牌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对首次行政认定中华老字号、江苏省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南通市市长质量奖、如皋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南通市市长质量奖、如皋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按相应质量奖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对首次获评江苏精品产品、江苏省质量信用AA级以上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4.PCT专利获得国外授权的奖2万元/件。(对省知识产权局给予的发明专利和PCT专利补贴,同一件专利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通过国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第三方认证且经省贯标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万元。对在国外、国内知识产权维权行动中获得胜诉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

五、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富民产业

1.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凡注册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度在如实缴税金比上一年度净增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按照其实缴税金地方留成净增部分的15%、30%、50%、55%、60%、70%、80%予以奖励。

2.鼓励企业创品牌。凡注册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专业企业中国50强、ENR中国承包商80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3.鼓励企业工程创优。对当年获得鲁班奖的独立承建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优奖或詹天佑奖的独立承建企业,奖励80万元。当年获得“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装饰工程奖、参建鲁班奖”的企业,每项奖励20万元;创成一个国家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奖励10万元;创成一个省级优质工程的,奖励5万元。在如注册企业在本市承建的工程获以上奖项的加倍奖励。

4.鼓励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域范围内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平安)工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

六、推动旅游业提质增效,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

1.支持旅游品牌创优升级。新评为国家4A、3A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新评为国家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2.支持组织游客来如皋旅游。进入“如皋市旅游在线统计系统”的旅行社,年度组织外地游客来本市旅游达到1000人次的,一日游(一个收费景点、一顿正餐),给予3元/人次奖励;二日游(两个收费景点、两顿正餐、一晚住宿)给予30元/人次奖励;三日游及以上(三个收费景点、三顿正餐、两晚住宿)给予60元/人次奖励。鼓励南通和周边城市开通如皋早茶专线(一个收费景点、一餐早茶),签订专线运营合同,给予15元/人次奖励。

3.支持文创产品和场所打造。当年建成由旅游主管部门认定主营本地长寿食品或长寿文化礼品的旅游购物店或文创产品展销体验场所,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且年开票额达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

4.支持行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行业技能比武活动,获得国家、省、南通市级比赛名次者分别给予3万、1万、0.5万元奖励;建立金牌导游员评选制度,每年新评金牌导游员3名,分别一次性给予0.3万元奖励,全市金牌导游员总量控制在10名以内。

旅游企业被降级或摘牌的,当年不得进入“如皋市旅游在线统计系统”,不得享受任何旅游奖补,不得参与全市或文体旅系统评先评优

七、其它

1.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所有奖励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新增新开业规模工业企业除外)研发投入总额占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比达不到2.7%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比达不到高企认定条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低于50万元的,按奖励政策的70%兑现(科技局扎口审核确认)。

2.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为上限,低于10万元的不予奖励,企业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低于补贴金额时,按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初创型科技企业奖励、当年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类奖励、铁路货运补助、旅游奖励除外),其中涉及设备投入类奖励差额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在下一年度税收地方留成内给予补贴,仍然不足部分不再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项奖励政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

3.企业应积极申报上级各类奖补资金,同一类项目只奖励一次,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上级相关奖补资金低于本市的部分由市财政补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南通市科技创新型企业除外)。

4.对外贸易类奖励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统计、纳税、收汇、实际办公经营的各类外贸企业,所奖励或补助的项目与省、市政策不重复享受,享受标准就高不就低(商务局扎口审核确认)。

5.企业当年发生死亡达2人以上的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信用不良记录、重大群体性事件,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6.加强奖励审核确认和监督。2021年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意见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分别由市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文体广旅局审核并提供有效附件,市财政局审查,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7.本意见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文体广旅局负责解释;特殊情况提交市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发:各镇(区、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及市各直属单位

中共如皋市委办公室           20214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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