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的服务功能。场地保障功能、创业指导功能、事务代理功能、融资对接功能、政策落实功能;
(二)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且合法运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1 年以上。以“互联网+”、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经市级评审小组研究,可以放宽运营期限至 6 个月;
(三)稳定的经营场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一般为2000 平方米以上,园区类场地面积一般为 5000 平方米以上,可容纳服务对象不少于 40 户;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少于 5 年。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特定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中,原则上 70%应当是三年内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且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应当在孵化基地内,年均在孵服务对象不少于 20 户。
(六)专业的服务团队。至少有 4 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 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 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