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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 [阅读原文]
索引号:
11500000009276281J/2021-00685
生成日期:
2021年09月28日
发布机构:
市经济信息委
截止日期:
2021-10-29
文号:
渝经信节能〔2021〕23号
适用行业推荐:
渝经信节能〔2021〕23号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
渝经信节能〔2021〕23号    浏览量:558

渝经信节能〔2021〕23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市级绿色制造体系

示范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产业促进局、万盛经开区经济信息局,国家级开发区,市级工业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树立一批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引领我市工业绿色转型发展,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80号)、《关于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工作的通知》(渝经信节能〔2021〕7号)、《关于推进绿色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渝经信节能〔2021〕1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开展2021年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名单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标推荐
   各区县(自治县)经信主管部门要认真对标《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渝经信发〔2018〕60号)有关要求,积极推荐辖区内满足条件的单位认定市级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优先推荐列入2021年绿色工厂培育名单内的企业和已开展清洁化诊断企业。国家级开发区可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严格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园区、企业要严格按照《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创建工作,在自评价基础上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评价。经第三方评价合格的园区、企业向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绿色制造体系示范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
   区县经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报送申请材料的园区、企业进行评估确认,重点关注绿色制造标准指标完成情况、第三方评价报告等内容,并审查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四)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可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工信厅节函〔2017〕564号)开展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的评价机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应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同时,为提升第三方机构的自律意识,便于广大企业和园区择优选择,鼓励第三方机构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自我声明并展示相关证明材料,鼓励企业、园区选择已经完成自我声明的第三方机构,鼓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参与相关评价工作。
   四、有关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经信主管部门于2021年10月29日前汇总评估合格的申报单位,填写推荐汇总表(见附件1),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节能处。申报单位自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纸质材料一份,电子版一份)随同报送。联系人:秦崇伟,联系电话:63897443。



   附件:

   1.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推荐汇总表

   2.工业节能和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名单
   3.绿色园区自评价报告(模板)
   4.绿色园区第三方评价报告(模板)
   5.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模板)

   6.绿色工厂第三方评价报告模板(模板)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附件1-6.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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