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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 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生成日期:
2021年09月29日
发布机构: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截止日期:
2021-10-19
文号:
渝科局发〔202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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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科局发〔2021〕115号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 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渝科局发〔2021〕115号    浏览量:647


有关区县科技主管部门:

   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要求,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决定抽调成员组成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联合检查小组,对重庆市有效期内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按照《通知》要求,此次检查包括近三年内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整体迁移进入我市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不低于我市2020年底高企数量的30%。
   二、检查依据
   (一)《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四)《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33号)。
   三、检查方式
   (一)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联合检查小组依据《通知》要求的数量抽取和确定检查企业名单,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材料检查工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Ⅰ类知识产权和Ⅱ类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等。
   (二)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联合检查小组通过组织专家检查或实地检查等方式对重点检查企业展开复审,根据材料抽检结果确定《重点检查企业名单》(依据根据工作进度下发各区县)。
   (三)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配合并参与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联合检查小组相关自查自纠工作,对《重点检查企业名单》上本辖区内企业,协助审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相关材料、研发费用辅助帐及相关佐证材料、企业职工花名册、科技人员名单及社保证明、开展研发活动证明、成果转化证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归集依据及代表性合同和票据、研究开发组织管理证明等信息,必要时可现场核查。同时,留存有关工作资料备查,并对审查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给出明确的意见。
   (四)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璧山高新区管委会、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永川高新区管委会、重庆经开区管委会、万州经开区管委会、长寿经开区管委会等由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授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成立检查小组,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期间内认定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等展开检查,对认定管理工作流程、工作人员责权分工、评审工作相关制度性文件建立情况、专家库管理规程、廉政风险防控内控机制、已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等进行梳理,并以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及高企监督管理工作成效。
   四、检查结果处理
   (一)对经检查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二)对认定评审机构在认定管理工作及监督管理工作中的成效予以肯定,对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环节进一步制定制度性文件,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各检查对象应本着客观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配合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联合检查小组做好检查工作。对已有问题不得隐瞒,须如实上报,并对上报和留存备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主动加强与当地财政局、税务局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妥善保存检查过程中的相关材料,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审查认定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信息核查统计表》(附件),并于10月19日前报送至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联合检查小组办公室。
   (三)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璧山高新区管委会、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永川高新区管委会、重庆经开区管委会、万州经开区管委会、长寿经开区管委会按照本通知要求,于10月19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工作报告纸质件和电子版上报至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联合检查小组。
   (四)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协同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组织检查工作时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联系人:李正权    电话:67513507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代章)
                               2021年9月28日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信息核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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