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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若干政策
索引号:
生成日期:
2021年10月25日
发布机构:
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截止日期:
文号:
川天市监发〔2021〕44号
适用行业推荐:
川天市监发〔2021〕44号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若干政策
川天市监发〔2021〕44号    浏览量:5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和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功能,提升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以下简称直管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快知识产权转化步伐,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持续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资助原则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严格审核、择优资助”原则。
       第三条 资助对象
       在直管区内注册登记且解缴税务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服务直管区发展的上级事业单位,户籍或工作单位在直管区的个人(共同申请的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资助对象可不限于直管区注册登记企业,第十五条第一款中“获得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资助对象须注册于直管区。
       第四条 条件和要求
       (一)资助基本条件
       1.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直管区的产业发展方向。
       2. 企业应有明显经济效益,科研院所应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不予资助情形
       1. 对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所列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主体给予取消资助资格处理,对其专利不予资助。
       2. 三年内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单位或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受到简易行政处罚的除外。
       3. 申报主体不符合申报要求、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知识产权成果、不配合主管部门检查评估、不按期完成项目验收、不按要求整改等。
       4. 具有其他违背诚信的失信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章 资助类别

       第五条 鼓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一)专利授权资助
       1. 中国(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元,自2022年起,依次按照每年度2000元、1500元标准资助,2024年停止资助。
       2. 支持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韩国、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给予专利权人 2 万元资助;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给予专利权人 1 万元资助。
       (二)专利授权资助限额
       中国(含港澳台)专利授权资助限额为企事业单位每家每年50万元,其他申请人每家(每人)每年25万元;每个涉外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2个国家(地区)的申请,资助限额为企业每家每年最高20万元,其他申请人每家(每人)每年10万元。
       (三)商标注册资助
       1. 企业新注册并获得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商标注册证、国际商标注册证,分别给予每件400元、3000元补贴。
       2.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补贴。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
       对企业、科研单位通过自主研发在国内新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给予每件最高不超过400元一次性资助。
       (五)农作物新品种及农业新技术资助
       1.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作物新品种的,分别给予每件1万元、3000元资助。
       2. 对新鉴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新技术的,分别给予每件1万元、3000元资助。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资助
       对新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每件不超过3000元资助。
       第六条 鼓励为知识产权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商标权利人和著作权人
       (一)专利、商标奖励标准
       1.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每个给予专利权人5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
       2. 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每个给予专利权人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3. 对新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的专利权人,分别每个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 对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权利人,给予50万元奖励。
       5. 对新获得四大国际发明展览(美国匹兹堡国际发明展、德国纽伦堡国际发明展、瑞士日内瓦国际发明展、法国巴黎国际发明展)金奖、银奖、铜奖的项目,分别每个给予专利权人5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
       6. 企事业单位每家每年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二)优秀版权作品奖励标准
       1. 优秀版权作品(不含计算机软件、设计领域类)获得国家级优秀版权作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权利人,分别每个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2. 优秀版权作品(不含计算机软件、设计领域类)获得四川省级优秀版权作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权利人,分别每个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3. 计算机软件、设计领域的作品获得成都市级以上部门认定,同时填补了国内在该技术领域的空白或在技术领域内取得突破,并获得国家级政府奖或相关部门认定的成果奖,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企业认定
       (一)对经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试点园区、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
       (二)对经首次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试点园区、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
       (三)对经首次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
       第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贯标认证的企业、科研院所,给予2万元资助。
       第九条 鼓励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
       对经省、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审立项的四川省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或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且注册在直管区的市场主体项目,给予50万元资助。
       第十条 鼓励地理标志运用,促进乡村振兴
       (一)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团体、协会和其他组织,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助。以上两项,同一产品只资助一次。
       (二)对运用地理标志,且年度产品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地理标志运用人1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促进产业生态圈、产业功能区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经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立项的专利导航项目,给予5万元前资助,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25万元后补助。
       (二)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围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经主管部门采用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支持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金融机构融资
       企业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经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按其评估费、担保费、贷款利息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实际资助贷款利息标准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产学研结合,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科研院所、企业通过依法设立的成都市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首次非关联交易许可或转让专利,实际交易金额首次在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金额的1%给予出让方资助,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知识产权进场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交易平台一次性1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主动维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一)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和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后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作为原告(或请求人)的单位案件受理费30%的资助,每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入天府新区知识产权智库的专利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为直管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解决专利、商标等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且已生效,并列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一次性给予该机构30万元资助。
       (三)支持社会公众举报知识产权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人提供被举报人知识产权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证据并协助调查取证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一定奖励。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属于奖励范畴。
       第十五条 提升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能力
       (一)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直管区知识产权发展
       1. 上一年度服务机构在直管区促成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5家以上、促成获得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促成知识产权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促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促成单个地理标志产品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承办新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会议2次以上、调解专利商标纠纷20件以上、出具假冒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20份以上,满足其中条件之一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2. 上一年度服务机构在直管区促成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10家以上、获得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促成获得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促成获得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促成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促成获得市级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促成知识产权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促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促成单个地理标志产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科创板上市知识产权辅导企业1家以上、承办新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会议4次以上、承办区域会议行业会议1次以上、调解专利商标纠纷40件以上、出具假冒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40份以上,满足其中条件之一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二)鼓励全国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入驻直管区,对于入驻直管区天府中央法务区、新经济产业园、海创园、独角兽岛等天府新区重点产业载体的机构,给予前三年房租租金(不含物业费、车位费)不超过100%、50%、50%的补贴优惠,并按照每平方米500元、单家企业(机构)最高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下一年度办公场所房租补贴根据上一年度经营评审情况补贴。
       (三)鼓励版权服务工作站发展。在成都市被评为年度优秀版权服务工作站的,当年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政策涉及的各类资金,纳入管委会财政预算。由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实施,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十七条 适合本政策支持的资助对象,本着“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资助对象可自行择优申报,同一项目只资助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本政策的资助范围及申报方式、时间、条件、细化标准、材料要求等,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申报指南。
       第十九条 本政策涉及著作权部分由中共四川天府新区工作委员会党群工作部负责实施,涉及农作物新品种部分由四川天府新区统筹城乡和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其他部分由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所称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指华阳街道、万安街道、正兴街道、兴隆街道、煎茶街道、新兴街道、永兴街道、籍田街道、太平街道。
       第二十二条 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为资助申请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资助申请人为行业协会或产业龙头企业。本政策所指服务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机构、知识产权协会和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等。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有效期内,如部门职能职责调整或名称发生变化,由调整后、更名后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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