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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乐山市促进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实施细则
索引号:
008554163/2019-00041
生成日期:
2018年11月03日
发布机构:
发改局
截止日期:
2021-12-31
文号:
适用行业推荐:
乐山市促进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实施细则
   浏览量:581
   为落实《乐山市促进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全面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科技创新引领,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总体要求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按规定缴纳社保,且上一年度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和严重环境违法事故的有关单位。

(二)申报时间

每年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各县(市、区)对奖补事项进行申报。

(三)申报流程

1.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相关单位依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交奖补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所在地科技、财政部门汇总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市直属及在乐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报送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受理奖补申请并初审,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奖补事项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复审、公示并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奖补事项及奖补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四)申报单位需提交的共性材料

1.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奖补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税收、社保相关证明材料(高校、院所、市级有关单位等不需要提供)。

二、申报领域及要求

(一)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1)申请对象

上年度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奖励内容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再次认定的奖励10万元。

(3)申请材料

①上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②其他有关材料。

2.迁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申请对象

市外整体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奖励内容

对市外整体迁入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用地,从迁入年度起连续3年按企业对乐山经济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补。

新迁入企业每年对地方财政收入市、县(市、区)分享税收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其税收贡献的10%进行奖补。

(3)申请材料

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②整体迁入相应证明材料;③税收贡献证明材料;④其他有关材料。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台阶奖励

(1)申请对象

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奖励内容

对自企业成立以来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3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3)申请材料

①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②近三年度相关审计报告;③近三年纳税申报表;④其他有关材料。

(二)推进科技型企业和知识产权企业发展

1.科技型企业认定奖励

(1)申请对象

上年度首次通过备案认定的国、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含科技型微企业)。

(2)奖励内容

对新认定的国、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3)申请材料

①上年度首次通过国、省、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②其他有关材料。

2.国、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奖励

(1)申请对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培育、示范企业。

(2)奖励内容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试点企业,奖励10万元。

(3)申请材料

①当年批准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试点企业文件复印件;②其他有关材料。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奖励

(1)申请对象

培育期内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试点企业。

(2)奖励内容

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

(3)申请材料

①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试点企业文件复印件;②由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复印件;③企业按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内容、标准和要求建立长效的科学、规范、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承诺书;④其他有关材料。

(三)激励形成并转化创新成果

1.国、省科技进步奖、专利奖项目奖励

(1)申请对象

获得国、省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项目单位。

(2)奖励内容

对获得国、省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项目单位,按获奖金额给予1:1奖励。

(3)申请材料

①国、省科技进步奖、专利奖证书复印件;②奖金金额相关依据;③其他有关材料。

2.省科技成果登记奖励

(1)申请对象

取得四川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单位。

(2)奖励内容

登记省科技成果的,每项奖励项目单位2万元(同一年对同一单位奖励累计不超过3项)。

经县(市、区)科技部门、高校院所审核,择优推荐(每个县[市、区]推荐数量不超过8项;高校院所不超过3项)

(3)申请材料

①省成果登记证书复印件;②其他有关材料。

3.首次转化重点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奖励

(1)申请对象

重点技术创新成果主要指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计划支持所形成的科技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专利奖、医疗器械注册证、新药和新品种证书以及行业准入(许可)的科技成果;通过技术转移落户乐山的重点科技成果等重点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实施单位。

(2)奖励内容

对首次在乐实现转化的重点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且当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项目实行评选竞争方式择优奖励。

(3)申请材料

①重点技术创新成果证明材料;②该项目实施第一个年度的销售收入相关审计报告;③其他有关材料。

(四)推行创新券奖补

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研发投入奖励

(1)申请对象

符合研发投入相应奖励条件的企业。

(2)奖励内容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例在3%以上,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给予研发投入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请材料

①近两年度研发投入审计报告;②加计扣除税收减免证明材料;③研发投入统计填报资料;④其他有关材料。

2.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信息技术首版次的奖励

(1)申请对象

项目承担单位。

(2)奖励内容

对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信息技术首版次给予一定奖补。国家级奖励20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

项目实行评选竞争方式择优奖励。

(3)申请材料

①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信息技术首版次等认定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②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实现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③主管部门推荐函;④其他有关材料。

(六)加快科技园区建设和发展

1.农业科技园区总园落户奖励

(1)申请对象

新落户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园的涉农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科技型企业。

(2)奖励内容

对落户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园的涉农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3)申请材料

①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或市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备案文件复印件;②农业科技园区办推荐函;③其他有关材料。

2.国、省授权农业新品种奖励

(1)申请对象

新取得国、省授权农业新品种的农业科技园区企业或研发机构。

(2)奖励内容

对新取得国、省授权农业新品种的农业科技园区企业或研发机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3)申请材料

①农业科技园区企业或研发机构新取得国、省授权农业新品种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②农业科技园区办推荐函;③其他有关材料。

3.省级以上农产品知名品牌或地理标志奖励

(1)申请对象

新获省级以上农产品知名品牌或地理标志的农业科技园区企业。

(2)奖励内容

对新获省级以上农产品知名品牌或地理标志的农业科技园区企业,奖励10万元。

(3)申请材料

①相关品牌认定、批准文件复印件;②农业科技园区办推荐函;③其他有关材料。

4.药物新品种奖励

(1)申请对象

农业科技园区企业或研发机构。

(2)奖励内容

对取得药物新品种农业科技园区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奖励50万元。

项目实行评选竞争方式择优奖励。

(3)申请材料

①《药品GMP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②农业科技园区办推荐函;③其他有关材料。

5.新获批国、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奖励

(1)申请对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2)奖励内容

对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申请材料及程序

①新批准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文件复印件;②其他有关材料。

(七)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发展

1.新获得国、省创新平台奖励

(1)申请对象

新获得国、省创新平台的企业。

(2)奖励内容

对新获得国、省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申请材料

①新获得国、省创新平台证明材料复印件;②主管部门推荐函;③其他有关材料。

2.新获得市级相关创新平台奖励

(1)申请对象

新获得市级相关创新平台的企业。

(2)奖励内容

对新获得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产业技术服务中心的企业,奖励20万元。

(3)申请材料

①新获得市级相关创新平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②其他有关材料。

3.新建国、省、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奖励

(1)申请对象

新获国、省、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

(2)奖励内容

对新建立的国、省、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3)申请材料

①院士(专家)工作站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②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函;③其他有关材料。

4.新建博士后工作站奖励

(1)申请对象

新建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

(2)奖励内容

对新建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奖励20万元。

(3)申请材料

①博士后工作站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②主管部门推荐函;③其他有关材料。

5.国、省、市研发机构绩效考核优秀奖励

(1)申请对象

绩效考核优秀的国、省、市研发机构。

(2)奖励内容

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国、省、市研发机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申请材料

①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绩效考核评估优秀证明材料复印件;②其他有关材料。

6.高层次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支持

(1)申请对象

高层次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

(2)支持内容

鼓励世界500强和一流大学等在乐山总部经济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拥有核心技术的顶级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符合乐山重大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按其对乐山经济贡献情况,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补助事项。

(3)申请材料

①世界500强或一流大学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的相关证明材料;②研究方向符合乐山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相关证明材料;③其他有关材料。

(八)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1.国、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备案奖励

(1)申请对象

新认定的国、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

(2)奖励内容

对新认定的国、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3)申请材料

①国、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新认定文件复印件;②其他有关材料。

2.孵化器(含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绩效考核优秀奖励

(1)申请对象

绩效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含众创空间)运营机构。

(2)奖励内容

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孵化器(含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奖励20万元。

(3)申请材料

①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绩效考核评估优秀证明材料复印件;②其他有关材料。

(九)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1.产学研用协同新增产值奖励

(1)申请对象

签订院(校)企科技合作协议的企业。

(2)奖励内容

对签订院(校)企科技合作协议且合作项目当年新增产值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通过产学研结合实现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

项目实行评选竞争方式择优奖励。

(3)申请材料

①院(校)企科技合作协议;②自合作项目实施一个年度的新增产值证明材料;③其他有关材料。

2.促进高水平技术成果落地转化奖励

(1)申请对象

促进高水平技术成果落地转化的市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机构。

(2)奖励内容

对促进高水平技术成果落地转化的市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经认定于投产当年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项目实行评选竞争方式择优奖励。

(3)申请材料及程序

①高水平技术成果落地转化证明材料;②该机构促成成果技术落地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③其他有关材料。

3.科技人员领办企业或技术入股奖励

(1)申请对象

由科技人员领办或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占注册资金20%以上的企业。

(2)奖励内容

对科技人员领办或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占注册资金20%以上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项目实行评选竞争方式择优奖励。

(3)申请材料

①该企业的股权证明、实缴注册资金等相关证明材料;②科技人员职称、创造的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的相关证明材料;③其他有关材料。

4.校(院)企联合培养人才奖补

(1)申请对象

采取开放式校(院)企联合培养人才模式培养人才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科技型企业。

(2)奖补内容

探索推行开放式校(院)企联合培养人才模式,对采取订单式和现代学徒制等方式培养技能型产业工人和高技能人才的给予一定奖补。

与市内校(院)合作培养的,按实际支付校(院)培养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补;与市外校(院)合作培养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补助事项。

(3)申请材料

①校(院)企联合培养人才合同及培养费用支付凭证;②其他有关材料。

(十)资助专利申请

依照《乐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支持创制技术标准

1.主导完成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奖励

(1)申请对象

主导完成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

(2)奖励内容

对主导完成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3)申请材料

①牵头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制定的相关证明材料;②权威机构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和标准公告;③主管部门推荐函;④其他有关材料。

(十二)加大科技和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引导力度

1.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企业。

(1)申请对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

(2)扶持内容

新设立规模1.5亿元的科技和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发挥好各类科技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创新投入,重点投资科技含量高、自主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强的科技型企业。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股权投资扶持。

(3)申请材料及程序

①由申请单位提出融资申请,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市科技局;②市科技局复核,择优向基金管理公司推荐。

(十三)开展科技金融结合补助和风险补偿

1.对在高新区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奖励

(1)申请对象

乐山高新区新设立和新迁入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

(2)奖励内容

对在乐山高新区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科技支行、科技担保公司、科技保险公司,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奖励,第一年奖励50%、第二年奖励30%、第三年奖励20%。

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补助事项。

(3)申请材料

①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在高新区落户及实缴注册资本证明;②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材料;③其他有关材料。

2.科技金融服务风险补助

(1)申请对象

市内科技金融专营机构。

(2)补偿内容

设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对市内科技支行、科技担保公司、风投机构等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金融服务(含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损失,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补偿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新增损失的30%,单家金融机构(含市内各分支机构)单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请材料及程序

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3.科技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奖励

(1)申请对象

全市创投、金融业机构。

(2)奖励内容

支持开展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创新业务,对绩效考核优秀的金融机构可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项目实行评选竞争方式择优奖励。

(3)申请材料

①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金融创新业务证明材料;②市科技局绩效考核评估优秀证明材料;③其他有关材料。

(十四)开展科技贷款贴息

1.科技项目贷款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

(1)申请对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2)补助内容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科技项目或知识产权质押新获得的贷款,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比例为第一年50%、第二年40%、第三年30%,每年每户企业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申请材料

①该贷款项目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立项文件和贷款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证明材料);②企业贷款利息支出明细及凭证;③其他有关材料。

(十五)实施科技保险补助

1.投保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补助

(1)申请对象

投保科技保险的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2)补助内容

对投保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的科技型企业,按投保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项目实行评选竞争方式择优补助。

(3)申请材料

①科技保险投保证明材料;②其他有关材料。

三、监管要求

(一)享受奖补政策的单位收到奖补资金后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同一奖补事项不得重复或变相重复申报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相关奖补资金。如发生上述行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全额收回奖补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奖补资金的整体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各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具体项目奖补资金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五)《促进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涉及奖补资金,非扩权县、高新区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进行分担,扩权县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8比例进行分担,市属单位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六)本实施细则由乐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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