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助力“两地一城”建设,根据《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长寿府发〔2022〕56号)相关要求,现就2021年度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长寿区内注册登记、经营、纳税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工作或居住在本区的公民。
(二)单位或个人在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内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且符合《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长寿府发〔2022〕56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中鼓励扶持的创新项目。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必备材料(复印件均加盖单位鲜章)
1.2021年度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项目汇总表(附件1);
2.2021年度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3.单位申请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个人申请提供本人户籍和身份证或者工作、居住所在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具体相关证明材料。
(二)其他具体相关证明材料说明
1.《扶持办法》中第四条:提供企业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的《107-2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以最终认定数据为准。
2.《扶持办法》中第五条:
(1)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含复评获批)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高企认定文件及有效期内高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与长寿相关园区或部门签订的引进或投资协议,由长寿相关园区管委会或部门出具的正常运行证明;
(3)首次新认定的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首次被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及在市局规定的时间内更新数据复核通过的科技型企业提供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截图证明及证书复印件。
3.《扶持办法》中第六条:提供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扶持办法》中第七条:
(1)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及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入驻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或团队)的房屋租金需提供:企业(或团队)入驻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入驻企业(或团队)的房屋租金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扶持办法》中第八条:
(1)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及区级众创空间提供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绩效评估需提供:众创空间获得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的文件。
6.《扶持办法》中第九条:
(1)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星创天地提供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绩效评估需提供:星创天地获得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的文件。
7.《扶持办法》中第十到十三条:提供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扶持办法》中第十四条:
(1)新认定的国家级平台提供国家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新引进的国家级平台需提供:国家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与长寿相关园区或部门签订的引进或投资协议,由长寿相关园区管委会或部门出具的正常运行证明。
9.《扶持办法》中第十五条:提供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权威机构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扶持办法》中第十六条: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
11.《扶持办法》中第十七条: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权威机构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2.《扶持办法》中第十八条:
(1)提供国家、市级有关部门同意设立站(基地)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新认定的区级院士团队创新中心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
(3)站内博士后人员给予补助需提供:站(实践基地)内博士后人员与辖区内设站(实践基地)单位签订的培养协议、博士学位、博士后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在站期内的有效证明材料。
13.《扶持办法》中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提供国家或重庆市相关颁奖文件、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4.《扶持办法》中第二十一条: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认定文件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5.《扶持办法》中第二十二条:
(1)提供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文件及证书;
(3)提供该产品连续12个月销售收入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说明:成果登记名称、高新技术产品名称及销售发票的产品名称一致。
16.《扶持办法》中第二十三条:提供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通报文件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7.《扶持办法》中第二十四条:提供获得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认定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18.《扶持办法》中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提供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
19.《扶持办法》中第二十七条:提供具有专业认证资质的机构认定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认定文件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0.《扶持办法》中第二十八条:提供由长寿区申报的证明材料、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批文复印件、科研人员职称及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1.《扶持办法》中第二十九条:另行组织评选。
22.《扶持办法》中第三十条:另行组织申报。
三、申报时间
2022年9月29日-2022年10月17日,逾期未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请填报《2021年度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以及《2021年度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区科技局办理。
(二)请申报单位或个人将汇总表、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盖章后装订成册(依次以汇总表→申请表→佐证材料的顺序装订,并编写目录、页码),一式三份交区科技局348办公室,同时将申请表和汇总表电子档以word版本格式传至QQ邮箱1294841694@qq.com。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培、陈洪伟
联系电话: 023-40257502
附件:
1.2021年度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项目汇总表
2.2021年度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
3.2021年度创新驱动行业主管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重庆市长寿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