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各相关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推动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度中央、省商务发展外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依据
根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工贸〔2020〕130号)、《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商财〔2022〕223号)等文件规定,制订《2022年度南通市中央、省商务发展外贸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各申报企业(单位)按照实施细则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报送与审核
区商务局组织开展外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并负责初审,市商务局负责审核,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分配方案拨付资金。
(一)各申报企业(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区商务局外贸科(北京中路600号0226办公室),区商务局负责初审。
(二)申报企业(单位)应在南通市区登记注册,具备法人独立资格(条款单独注明政策覆盖范围及资格的除外),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良好,近3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须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真实性、遵守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提供部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信用承诺书(附件4),承诺书须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由代理人签字、盖章。配合市、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三)申报企业(单位)须对照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类别进行申报,一经受理不再调整。同一项目,企业(单位)已申请并获得市级其他部门有关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申报材料必须按项目分别装订成册,做到一个项目一册。材料装订顺序依次为封面、目录、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资金申请及审核表、其他书面材料。封面及审核表采用统一格式,目录应标明材料所在的页码,每页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材料超过50页的,可以以骑缝章代替)。
(四)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获中央、省、市补助比列合计最高不得超过90%。申报类项目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低于0.2万元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申报时间规定
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31日。境外商标注册、出口产品认证及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费用等项目为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项目。
四、其他规定
本申报通知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部省专项资金管理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相关细则如有情况变化,由市商务局组织修订。
区商务局联系人:黄蕾;电 话:81261609
附件:关于组织2022年度南通市中央、省商务发展外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1)
南通市海门区商务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