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加快我区工业设计发展,提升设计创新能力,根据《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16〕87号)要求,结合荣昌实际,制定了《荣昌区区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7月30日
荣昌区区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发展,加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发挥设计引领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作用,根据《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16〕87号)要求,结合荣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荣昌区区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济信息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第三条 荣昌区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荣昌区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以及择优推荐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条 荣昌区区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9月30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含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荣昌区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4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含省市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项以上。
(八)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企业直接向区经济信息委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荣昌区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上年度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八条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区经济信息委讨论审议后,择优确定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按程序予以公示。
第九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行文予以公布并授予“荣昌区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荣昌区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全区经济社会创新驱动发展过程中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提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设计服务、项目示范和人才培育等支撑。
第十一条 荣昌区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符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标准的,由区经济信息委择优向市经济信息委推荐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十二条 区经济信息委对已认定的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自认定年份起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区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荣昌区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报区经济信息委。
第十三条 区经济信息委将按照《荣昌区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中的内容和要求制定并公布复核评分标准,组织专家对区级工业设计中心上报的复核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资料评价及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 荣昌区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获专家组平均评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的为良好,60-79分的为合格,59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荣昌区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因第十五条原因被撤销荣昌区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区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 荣昌区区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注册地变更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区经济信息委。
第十八条 参照相关政策,对首次认定和在运行评价中获良好及以上等次的荣昌区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适当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附件:
1.荣昌区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2.荣昌区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
3.申报材料清单